電子信息工程師具有電子信息產品的安裝、調試、檢測、維護能力,具備電子信息技術的開發、設計、推廣、應用能力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該職業資格共分三級:助理電子信息工程師、電子信息工程師、高級電子信息工程師。電子信息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評審要求有哪些?具體如下:
電子信息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評審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全省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推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人才隊伍,營造人才輩出,人盡其才,多出成果的社會環境,更好地發揮廣大電子信息工程技術人員在促進安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電子信息工程專業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三條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四條對在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身份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五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電子信息工程研究、產品試制、技術開發、技術情報、生產、應用、技術管理等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仍從事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已取得非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電子信息工程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團結協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八條熱愛本職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勇于開拓,努力進取,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九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后,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后,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3、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滿5年;
4、獲得中專畢業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現在野外艱苦崗位以及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滿5年。
(二)工程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2、獲得大學本科或專科學歷后,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3、獲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滿5年。
(三)助理工程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取得技術員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得中專學歷后,取得技術員資格并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第十條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的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
(二)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五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高級工程師條件
(一)能力條件
1、具有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并能結合專業工作進行跟蹤分析,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2、具有獨立承擔重要課題研究,重大工程項目,技術開發與應用中關鍵性技術難題或有主持市(廳)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設計能力,熟練地應用本專業有關技術、質量標準、技術規程、生產工藝,能運用所具備的知識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
3、能指導工程師的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據,下同)1項,或市(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
2、參加完成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重點工程、科研、技術創新技術改革項目,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其成果經同行專家和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認可(以成果鑒定書為據,下同),并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
3、主持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重點工程、科研、技術創新項目,經同行專家和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并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4、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市(廳)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編制,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5、有1項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其發明專利已開發實施并取得300萬元以上利稅;
6、解決生產、科研等項目的重大技術問題,經同行專家和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對提高產品質量、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有顯著效果,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
7、提出1項以上技術建議被市(廳)級有關部門采用,或2項以上被單位或有關部門采用,經采用單位組織同行專家評審有一項以上對科技進步或行業發展有較大促進作用,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8、參加完成1項以上工程項目引進、消化、吸收、生產項目的安裝、調試、生產技術維護工作,項目通過驗收,并取得實效。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科技學術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具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2、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譯者)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十二條工程師條件
(一)能力條件:
1、基本掌握現代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的方法,能靈活運用電子信息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解決生產、部分課題研究過程中技術問題,具有組織協調、生產、科研、技術管理的基本能力;
2、了解電子信息專業的技術規程、熟悉和基本掌握本專業工作技術標準、生產工藝管理規程、生產、科研所用主要設備的技術性能,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
3、能指導助理工程師的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市(廳)科技進步獎1項或2項本單位科技獎勵;
2、參加完成1項市(廳)級或2項本單位工程、科研、技術創新、技術改革工作;
3、在提出解決生產技術管理辦法或技術革新改造等建議中,有一項被有關部門或單位采納,經實踐證明對生產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4、在參加完成的工程技術研究、產品設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經同行專家評議有創造性和新穎性,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5、有1項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其發明專利已開發實施并獲取50萬元以上利稅;
6、解決生產和技術應用過程中的問題,經同行專家和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對提高產品質量、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有較明顯的效果。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科技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以上本專業論文;
2、作為主要撰寫人,撰寫的本人承擔項目技術報告(含項目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技術開發總結報告或調研報告等)有1篇以上經同行專家評議,數據可靠齊全,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3、作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本專業專著或譯著。
第十三條破格申報工程師條件
破格申報工程師資格,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三章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參加者,在承擔的電子信息工程項目中,有一項獲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或2項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
2、完成一項市(廳)級電子信息重點科研、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經同行專家和市(廳)級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
(二)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科技學術期刊上發表2篇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2、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第十四條助理工程師條件
(一)能力條件
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
(二)論文著作條件
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撰寫較高水平的技術報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在標準條件規定的基本條件、申報條件、能力業績條件,論文著作條件須同時具備(破格申報除外)。申報人員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開始計算。判定是否具備條件的依據是個人提供的各類有效材料(原件或經與原件對比驗印的復印件、復制件等)。
第十六條凡在野外艱苦崗位以及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時,在能力業績和論文著作方面可適當傾斜。
第十七條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任期內年度考核未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外,在以后的2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八條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單位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并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九條申報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和破格申報電子信息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的人員,其申報標準條件按省工程系列評審標準條件執行,并報省工程系列高評會統一評審。
第二十條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可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1、工程師:獲得博士學位;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后取得碩士學位滿1年,累計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
2、助理工程師: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后,一年見習期滿;或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技術員:獲得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后,一年見習期滿。
(二)先取得專業技術資格,后取得《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學歷,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從取得規定學歷之日起,任滿一個原崗位基本年限。
(三)本標準條件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本專業學歷或相近專業學歷。
(四)“科學技術獎”是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相當獎勵:是指同等級或有關市(省轄市)以上政府及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專業綜合獎項。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其中一項最高獎項。
(五)在國內外公開發行刊號的省級及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國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具有“CN”、“ISSN”刊號的期刊著作,須有ISBN(標準書號),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
(六)所稱“主持完成”是指: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完成”是指:該項目成果鑒定書(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注明的前5名。
第二十一條本標準條件由省信息產業廳、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標準條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電子信息工程專業“評審標準條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