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冕死了父親”等是領屬性致使句,其中動詞受致使范疇擴展,有相應的把字句,主語是致使范疇為動詞選擇的論元,可以關系化,也可以被轉指。主語由致使范疇指派致事角色,它通過成分統制跟役事的領屬者建立領屬關系。有領屬關系的兩個成分不一定構成結構體,它們可以是非連續成分。動詞的論元由擴展它的功能范疇選擇,論元跟動詞的關系可以很松散,甚至可以是另一成分的領屬者。
漢語學界有個經典的例句“王冕死了父親”,最近有很多學者都對它展開了討論[1-9]。討論的焦點是“王冕”能不能充當“死”的論元。之所以討論這個的問題,是因為“王冕”在“王冕死了父親”中跟“死”沒有顯而易見的語義關系,即“死的”是“王冕的父親”而不是“王冕”。生成語法從組合的層次性出發認為不是所有的論元都必須跟動詞發生關聯[10-13],現在該學派的主流看法是外部論元由擴展動詞的輕動詞引進的。在漢語中,主語跟動詞沒有直接語義關系而跟賓語有直接語義關系的句式很多,除了包含非受格動詞的“王冕死了父親”外,還有包含動結式的“張三曬紅了臉”與包含狀態補語的“張三曬得臉兒通紅”等,其中主語與賓語都有領屬關系,主語是領屬性成分。本文將根據生成語法探討這樣的領屬性成分是如何做為論元引進句法結構的,并解釋相關的句法行為。
(1a)常分析作主謂謂語句,大小主語有領屬關系,可稱為領屬性主謂謂語句;(1b)常分析作領主屬賓句,本文稱之為領屬性致使句。對領屬性致使句,漢語生成語法界大致有兩種分析法:一是動詞配價法,二是輕動詞與動詞復合配價法。動詞配價法認為領屬性致使句中動詞為非受格動詞,輕動詞與動詞復合配價法認為除了其中的非受格動詞配價以外,擴展它的輕動詞也能配價。
學界一般將不及物動詞分為非作格動詞(unergative)與非受格動詞(unaccusative)。這兩類不及物動詞有一些的差異。語義上,非作格動詞的論元是活動的激發者,即施事,非受格動詞的論元是活動的承受者,即出現位置或狀態上的變化,是受事。句法上,兩者都只帶有一個論元,非作格動詞的這一唯一論元只能作主語,而非受格動詞的這一唯一論元通常做主語,也能作賓語(出現在動詞之后)。如:
所以通常認為(2)中的動詞為非作格動詞,(3)中的動詞為非受格動詞[3-4]。這兩種動詞的差別在生成語法中可表述為論元的不同,非作格動詞的論元為外部論元,非受格動詞的論元為內部論元。所以,“孩子哭了”與“狗死了”雖然都采用np-v形式,但涉及不同的操作,前者的np在主語位置基礎生成,后者的np則由賓語提升到主語位置,如:
(4b)中np提升的動因是格,非受格動詞不能向內部論元指派結構格,而名詞組必須獲得某種賦格才能滿足“格過濾式”(case filter)的要求,所以它移到能夠獲得格的主語位置。
徐杰[1]、gu[14]與潘海華、韓景泉[3-4]的分析就是基于非受格動詞,他們都認為領屬性致使句中動詞為非受格動詞,差別在于領屬性成分的基礎位置。徐杰[1]與gu[14]都認為領屬性成分是領屬短語的一部分,經領屬者提升到達主語位置,潘海華、韓景泉[3-4]認為領屬性成分是基礎生成的線)a. [tp王冕i[vp死了[ti父親]]]
徐杰[1]、gu[14]的領屬者提升分析有很多問題,可參見朱行帆[2]、潘海華、韓景泉[3-4]與沈家煊[5]等。潘海華、韓景泉[3-4]的分析也存在問題,因為基礎生成的話題不能關系化。盡管kayne[15]的做法是將關系化和話題化等同處理,但li[16: 63-66]發現漢語中關系化跟話題化并非完全一致,有的能夠關系化,但不能線);有的能夠
熊仲儒[17]認為關系化是n擴展tp推導而來的,熊仲儒[18]進一步認為基礎生成的話題不能關系化。而領屬性致使句中的主語可以關系化。如:
農會李崇義的七十多歲的老媽媽,白發蒼蒼,抱著她那兩年前死了親娘的小孫子,被匪徒們一甩一個跟頭,跪著,爬著,一跌一撞地被趕來。
基于領屬性致使句中主語可以關系化的事實,我們認為這個主語不是基礎生成的話題,而是tp內部的成分。
朱行帆[2]假設“王冕死了父親”的主語位置上的“王冕”不是移位生成的,而是在底層結構時就在主語位置上生成。如:
他認為,在“王冕死了父親”中,事件謂詞“exp(erience)”語義選擇經歷者“王冕”和事件“父親死了”作為它的論元,并通過語類選擇一個np和一個vp來實現它的語義選擇。在(9)中,事件謂詞“exp”向作標志語的“王冕”指派“經歷者”題元角色,“死”向它的標志語“父親”指派一個“受事(theme)”題元角色。最后,“死”上移到事件謂詞的位置并和它合并,生成“王冕死了父親”,他認為該結構可以表現“王冕經歷了父親去世這件事”的語義特征。 為朱行帆的技術路線是對的,問題在于它對語義的依賴。此外,該句式中擴展動詞的輕動詞可能并非exp而是其它成分,動詞也沒有選擇論元。沈家煊[5]曾對朱行帆的exp提出質疑,他說“王冕經歷了母親改嫁這件事”并不能說成“王冕改嫁了母親”。
chomsky[10]、marantz[12]等認為內部論元由動詞進行直接指派題元,而外部論元則需要整個動詞短語進行題元指派,即只能由動詞間接指派題元,他們的經驗證據是:
(10)中的動詞盡管相同,但主語的題元角色并不相同,(10a)是施事,(10b)是經歷者。(11)也是如此。后來,kratzer[13]與chomsky[11]認為外部論元是由別的成分如語態范疇voice或輕動詞v引進的并由該成分指派題元角色的。朱行帆[2]的研究就是采用該技術路線的。隨著研究的發展,lin[19]發現漢語中不僅主語表現出非選擇性,賓語也表現出非選擇性,如:
基于此,lin[19]認為除了外部論元,部分額外的內部論元也是由輕動詞引進的。為限制(12)中動詞固有內部論元的出現,lin[19]提出各種限制。熊仲儒[20]則認為所有的論元都是由功能范疇引進的,為此他提出功能范疇假設,即功能范疇不僅激發移位而且決定合并,包括論元的選擇與題元的指派。
功能范疇假設的實質,在我們看來,就是讓功能范疇而不是動詞或動詞與輕動詞決定動詞的論元。在早先理論中,動詞有論元結構,它在句法投射中將自身的論元結構投射到句法結構中去;目前的理論則是選詞到詞匯集(numeration)中,然后進行外部合并產生句法體[11]。在新理論中,動詞在詞庫中帶有論元結構的理論被削弱了,甚至可以被取消。所以chomsky[21]提出“讓外部合并產生廣義的論元結構”的新構想,pylkknen[22]、ramchand[23]等就是對這種觀念的回應,前者認為動詞只決定直接內部論元,后者則取消了詞在詞庫中的論元結構。功能范疇假設跟ramchand[23]類似,也符合chomsky[21]關于“讓外部合并產生廣義的論元結構”的新構想。比如說:
(13a)中動詞的固有內部論元沒有出現,(13b)中動詞的固有內部論元實現在主語位置,而動詞的外部論元卻實現為賓語。論元之所以如此實現,從功能范疇假設來看,就是由功能范疇造成的,(13)是致使句,其中動詞受達成范疇bec與致使范疇caus等擴展,如:
(14a)中達成范疇bec沒有選擇動詞的受事參與者作役事,(18b)中達成范疇bec選擇了動詞的施事論元作役事,致使范疇caus選擇了動詞的受事論元作致事。
因為“把”是致使范疇的語音實現,所以很多學者認為“把”字句有致使義,如宋玉柱[25]、薛鳳生[26]、張伯江[27]等,熊仲儒[20]、葉向陽[28]等進一步認為所有的把字句都有致使義。致使范疇在不實現為“把”時可吸引核心移位,(13)就是在(14)的基礎上核心移位生成的,也就是說(13)與(15)一樣都含有致使范疇,也就是都有致使義。蔣紹愚[29]也有類似的語義直覺,他認為“把花姑娘急瘋了”和“急瘋了花姑娘”都表示致使,但他將致使歸結為動結式的性質可能不太合適。非動結式也有致使義,呂叔湘[30]曾說,“‘把手絹兒哭濕’,并不是哭手絹兒,只是使手絹兒因哭而濕”,還有,“‘把鄧九公樂的拍手打掌’即可等于‘鄧九公樂的拍手打掌’,用一種不正規的說法,這個把字只有‘使’或‘叫’的意義,倘若不是完全沒有意義。”從呂先生的表述來看,動結式(“哭濕”)有致使義,狀態性動補結構(“樂的拍手打掌”)也有致使義。我們認為致使義來自于致使范疇,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致使范疇的擴展,即使是動結式還是狀態性動補結構也沒有致使義,所以呂叔湘[30]說:“取消動詞的致動(注:呂譯‘causative’)義,把賓語改成主語(等于在原句里取消把字),那是每一句都能辦到的:‘鄧九公樂的拍手打掌’,‘老婆子心疼的只念佛’。”“花姑娘急瘋了”也是如此,也沒有致使義。
說動詞受達成范疇擴展的證據也是其語音形式,達成范疇可以實現為“得”。王力[31:304]將“得”分為三種:遞系句的動詞詞尾、緊縮句的動詞詞尾與能愿式中的動詞詞尾,他指出:“這三種性質的動詞詞尾‘得’字是同一來源的,就是由原來的‘獲得’意義轉化為‘達成’,由‘達成’的意義更進一步的虛化,而成為動詞的詞尾。”我們認為狀態性動補結構中的“得”就是達成范疇的語音實現。如:
(16)a. [causp[十三妹的話][caus[caus][becp[鄧九公i][bec[bec-得][vp[proi拍手打掌][v樂]]]]]] 達成范疇實現做“得”與否,跟補語有關:補語為子句(clause)時,達成范疇實現為“得”;補語為小句(small clause)時,達成范疇為零形式。
領屬性致使句有三種形式,其一是謂語中心為所謂的非受格動詞,其二為結果性動補結構,其三為狀態性動補結構。這三種形式都可以有相應的把字句形式,如:
(21)是徐杰[1]之后學界反復討論的領主屬賓句,(22)是gu[14]討論的對象,其技術路線)也是領主屬賓句。
這三種句式應該有統一地解釋。(22-23)含有補語結構,并且有把字句,相對容易解釋。(21)只有一個非受格動詞,其把字句形式在相關的研究中很少提及,而實際上它是有把字句的,(21)中的把字句就是從文獻中摘
趙元任[32]用(24a)證明“他從小兒就死了父親”中的“父親”為賓語。我們以“死”與“瞎”為例也檢索到類似語句:
(25)a. 她不是不能多給方先生幾塊,而是不肯,一來為怕自己落個冤大頭的名兒,二來怕給方先生惹禍。連這么著,剛教了幾個月的書,還把太太死了呢。不過,方先生到底是可憐的。
把字句形式對了解該句式的生成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目前的研究,“把”有語音實現,這說明這類句式中的動詞受致使范疇擴展,而致使范疇又常常擴展達成范疇,所以這三類句式可指派如下結構:
(27a)中結果論元沒有或者說被隱含,(27b)與(27c)都有結果論元,差別在于前者的達成范疇沒有語音形式,而后者的達成范疇語音實現為“-得”。通過核心移位,可以分別得到(21-23)中的非把字句;caus實現為“把”之后,可以分別得到(21-23)中的把字句。
從圖示來看,主語由致使范疇caus選擇,并由caus指派題元角色,所以主語為致事。chomsky[11]也從更宏觀的角度認為v-vp構型能為外部論元指派施事性或致事性角色。漢語的致事可以是有意致事(施事),也可以是無意致事,如:
(28a)中的主語是有意致事,(28b-f)是無意致事。既然致使范疇caus可以選擇無意愿的致事,(21-23)中把字句與非把字句的主語自然屬于致事,雖然從理解上很難說(21)中的主語為致事,因為“大嫂的死”、“腿的折”、“腿的斷”、“眼睛的瞎”都跟主語“他”無關,或者說這些事件都不是主語“他”造成的。對此,我們將致事處理作語法上的語義概念,即致使范疇指派的就是致事。致使范疇的證據是“把”。這種情況在日語中也存在,如:
pylkknen[22]將(29)稱為不如意的致使句式(adversity causative),但讓她奇怪的是(29)有致使語素(-ase)卻沒有致使義。日語的情況跟漢語相同,我們認為應把致事、致使等理解為語法概念。
領屬關系在結構主義語言學中有語義上的領屬,也有句法上的領屬。語義上的領屬是指兩個成分僅在語義上有領屬關系而在句法上卻是非連續成分;句法上的領屬則是指兩個成分不僅在語義上有領屬關系而且在句法上也有領屬關系。前者如領屬性主謂謂語句、取得類雙賓句,后者如名詞短語。如:
b. 買了他的一條牛 屬語義上的領屬,(31)屬句法上的領屬。這種處理告訴我們,具有領屬關系的成分不一定非得構成名詞短語。其實生成語法中也有類似的處理,如:
(33a)中“橘子”跟“皮”有領屬關系,之前學者把它們組成成“橘子(的)皮”,然后采用領屬者提升進行推導。huang[35]認為這不對,其中很重要的證據就是“把”,“把”后的名詞短語是受事。也就是說“橘子”不僅僅是“皮”的領有者,也是“剝了皮”的受事。為描述“橘子”的受事角色,他將“橘子”放置在vp的主語位置;為描述“橘子”的領有者角色,他采用了控制理論,即“橘子”控制“皮”的領有者pro。(27)中的領屬關系也是通過控制理論獲得解釋的,如(33b)。在(33b)中,致事成分“王冕”成分統制著役事中的pro,符合控制理論中的最短距離原則(minimal distance principle),這使得pro能夠跟“王冕”同標(co-index)。
動詞受致使范疇擴展,主語由致使范疇指派致事角色;致事跟役事的領屬者同標,這表明致事(主語)跟役事(賓語)有領屬關系。為凸顯主語的致事性與致事跟役事間在語義上的領屬關系,我們將這種句式稱為領屬性致事句。
用功能范疇假設分析領屬性致使句好處很多:其一是關聯領屬性致使句的把字句形式與非把字句形式,用pro關聯了致事與役事之間的“領屬”關系;其二是將主語確定為致使范疇引進的致事,位于tp內部,可以很順當的解釋領屬性致使句的主語的關系化問題,如(8);其三是統一的處理了把字句的各種形式,使得役事的領屬者也能成為致事。其實還有其他一些理論蘊含:
第一,這蘊含著領屬性致事可以被轉指。按朱德熙[36]的觀點,論元可以被相應的“的”字結構轉指。既然領屬性致事是致使范疇為動詞選擇的論元,自然可以被轉指。如:
這種轉指現象,領屬者提升也可以解釋,因為領屬者提升到t的指示語位置,而該位置是論元位置,熊仲儒[17]認為論元位置優先被轉指;但話題說不能解釋該現象,因為基礎生成的話題不能被關系化,自然就不能被轉指。
第二,這蘊含著被領屬者為役事,并由caus核查其格特征。達成范疇選擇的役事不僅僅是受事還可以是其它的事件參與者。如:
(35a)中役事是受事,(35b-g)中的役事是非受事,如感事、施事、結果、處所、工具、材料等。朱德熙[33]曾認為把字句跟受事主語句的關系最為密切,那是取廣義受事說,但對于“把犯人跑了”“把老伴死了”中的“犯人”“老伴”仍視為施事。從本文的觀點看,這些由達成范疇選擇的參與者都可以被達成范疇指派役事角色,即“他們把犯人跑了”“他把老伴死了”中的“犯人”“老伴”為役事。
在目前的生成語法中,賓語的格特征由phi-特征集完整的輕動詞核查[37]。caus是phi-特征集完整的輕動詞,所以役事的格特征可以由它核查并被定值。領屬者提升將動詞分析為非受格動詞,其內部論元只能由t核查格特征,這就很難解釋領屬性致使句為什么可以跟非領屬性致使句一樣可以有把字句,如:
(36)中“玻璃”的格特征由caus核查,(37b)中“眼睛”的格特征也是由caus核查,理論上(37a)也應如此,而領屬者提升分析認為其中的“瞎”為非受格動詞,“眼睛”的特征只能由t核查。這會造成處理上的不統一。
第三,致使范疇禁止領屬者提升。致使范疇的phi-特征集完整,這意味著它能夠為動詞選擇完整的論元結構,即可以選擇外部論元。既然它是選擇論元的輕動詞,那它就會阻止別的成分移到它的指示語位置。比如說:
(38c)顯示“哭”可以受致使范疇擴展,然而(38a)與(38b)之間沒有變換關系(依存關系),因為兩句的低層次關系不同,(38a)中“張三的妹妹”是“哭”的施事,而(38b)中“妹妹”不是“哭”的施事。(39c)也顯示“忙”可以受致使范疇擴展,然而(39b)卻不合法,也就是說(39a)不能實施領屬者移位操作。(38)與(39)之所以不能實施領屬者移位,是因為致使范疇是選擇論元的功能范疇而非激發移位的功能范疇。
從結構主義語言學與生成語法來看,具有領屬關系的兩個成分不一定就構成名詞短語,也就是說“王冕死了父親”不一定就是由“王冕的父親死了”推導來的。朱行帆[2]、潘海華、韓景泉[3-4]就是對這種“不一定”的回應,他們都沒有將“王冕”與“父親”處理為一個名詞短語。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只是一種可能性,并不蘊含著“一定不能”,所以需要進一步探討這類句式的句法行為,根據句法行為選出合理的假設。本文的核心證據是把字句與關系化。關系化意味著主語處于tp內部而不能是處于基礎位置的話題,把字句意味著動詞受致使范疇caus的擴展而不是受經歷范疇exp的擴展。受致使范疇擴展,這意味著主語為致事論元;為致事論元,這意味著主語在tp之內,可以關系化,可以被轉指;為致事論元,也意味著該位置不能接受別的成分移位而來,即禁止了領屬者提升。這一案例表明論元是由功能范疇為動詞選擇的,動詞可能沒有所謂的論元結構;此外,有領屬關系的兩個成分在句法上也不一定要構成一個結構體。 [1]徐杰. 兩種保留賓語句式及相關句法理論[j]. 當代語言學,1999,(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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